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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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市政府D栋115室
邮 编:152000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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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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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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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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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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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东市仁德污废油治理有限公司危废材料回收处理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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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环函[201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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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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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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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粮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玉米综合深加工自备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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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环函[201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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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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