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新恒力橡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日新恒力橡塑有限公司年处理3 万吨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请示》(新日恒橡字〔2017〕13号)及其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你公司年处理6万吨废旧轮胎热解项目存在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处理生活污水的化粪池,改为厂内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10吨/小时燃煤供暖锅炉、文丘里及水膜双碱脱硫除尘器及40米高烟囱,实际建设了1台2吨/小时燃煤供暖锅炉,无烟气治理设施,烟囱高度不达标等“批建不符”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6万吨废旧轮胎热解项目建设,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鉴于你公司6万吨废旧轮胎热解项目存在上述问题,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机制”要求,现对《新疆日新恒力橡塑有限公司年处理3 万吨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退回,请你公司对6万吨废旧轮胎热解项目进行规范和整改后,重新报批《新疆日新恒力橡塑有限公司年处理3 万吨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请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四、请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昌吉州环保局和呼图壁县环保局依法加强日常监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