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司废矿物油回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永环审[2017]表26号)

   2017-11-17 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龙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20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5103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邮编:362600

永环审[2017]表26号

关于批复《龙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永春县龙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龙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的环评结论,同意你公司龙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矿物油回收项目在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建设。项目系租用永春盛德不锈钢工艺厂的厂房作为经营场所,面积约为730m2,年收集废矿物油10000t。具体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设备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项目地面清洗废水应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项目进入管网废水执行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及GB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表1B等级标准。
2、项目废油储罐呼吸废气应进行收集,经UV光催化氧化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7]9号)表1标准限值。同时,应加强对罐体的检修与维护,控制阀门、管线、泵等在运行中因跑、冒、滴、漏导致污染物逸散。
3、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并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4、厂区应采取分区防渗控制措施,废油品罐区、污水预处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应按照要求设置防渗层。
5、项目油渣、废液与废矿物油委托有资质的公司统一处理。项目各类危险废物应设置专门的贮存场所,严格按照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规定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房边界外延50米的厂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完善环境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应配套事故废水截流、导流管网和控制措施,并设置容积不小于81m3的事故应急池;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试生产前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8、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化学需氧量≤0.0028t/a,氨氮≤0.0001t/a;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按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我局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投入使用前应依法依规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运营。
五、我局委托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永春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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