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回收销售1000吨废油建设项目

   2019-06-21 0
审批意见: 浚环监表(2019)24号


关于《鹤壁市鹤云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销售1000吨废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鹤壁市鹤云废油回收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1MA44XU9905)报送的由北京华夏博信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鹤壁市鹤云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年回收销售1000吨废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该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事项在浚县政府网站公示期已满。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浚县新镇镇后胡岸村村口,占地面积1049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35.9万元。租赁厂房进行建设生产,项目生产利用原有办公房1座、备用仓库1座,新建1座仓库用于废油储存,不新增土地。主要设备有:防爆油泵、卧式油罐、标准塑料油桶、废油专用运输车辆、灭火器。主要原辅料:废油、棉纱抹布等。生产工艺:收集—贮存—运输外售;项目建成后年回收销售1000吨废油。

二、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

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贮存罐呼吸孔排放的少量废气(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罩+UV光氧催化装置处理+活性炭吸附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参照执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相关标准要求。

2、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由项目单位定期清运,用于农田施肥。

3、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生活垃圾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清罐油泥、废油桶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与项目收集的废油一起中转给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不得外排。

5、废油储存区、收集储罐区、安全围堰内、装卸区、危废暂存间等储存设施,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规范建设。

五、落实环评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项目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按照环境应急突发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急响应管控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八、本项目环评批复有效期5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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