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物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危险废物定义: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废铅酸蓄电池和废矿物油都属于危险废物。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废物类别为HW49,废物代码为900-044-49(包括废弃的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废矿物油的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900-199-08(包括内燃机、汽车、轮船等机制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900-249-08(包括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等。
二、基本管理要求
1.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登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及流向。每年如实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有规范贮存场地。建设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与规范,贮存场所设立危险废物警告标志、危险废物应知卡,标明所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与数量,场地硬化及防渗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设置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并设置泄露液体收集装置等。有称重设施以及记录台帐,对危险废物出、入库实行称重记录。
3.符合相关处置要求。必须委托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并签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合同。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转移危险废物,如实填写转移联单,加盖公章保存。
三、相关罚则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废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