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2017-04-07
【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的一个文件,它是根据200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根据2013年12月7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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