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环境保护部在“十二五”期间如何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为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于2011年制定印发了《“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简称《“十二五”方案》和《指标体系》)。
根据《“十二五”方案》,各督查中心组织抽查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每年至少抽查各省(区、市)30家产废单位和10家经营单位。按照《指标体系》对被抽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其是否达标,再根据抽查情况计算抽查合格率。
“十二五”期间,全国共抽查8000余家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通过每年抽查考核、向省政府通报、督促整改等方式,到2015年底,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比2011年分别提高了15.3和15.1个百分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各级环保部门和被抽查企业的管理水平,降低了危险废物不规范贮存、非法转移处置等方面的环境风险。此外,发现查处了一批企业的违法行为,如华东督查中心发现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等。
问:“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企业使用的指标体系,与“十二五”相比,有什么区别?
答:“十三五”期间,对企业的考核按照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执行。与“十二五”相比,这一指标体系从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了强化。一是加大企业现场情况的考核比重。新修订的《指标体系》,着重考核产废单位贮存设施的管理、转移联单的运行、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申报登记制度的执行等方面完成情况,着重考核经营单位依证经营、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安全运行等方面完成情况,并对考核否决项进行了适当调整。二是细化完善评分细则。针对每项检查主要内容,明确不同情况下的得分值,降低考核人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同时,进一步核实明确考核依据,将少数暂没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据的考核项给予了删除。三是量化考核指标。将原定性考核的检查方式改为定量考核,为每一项检查内容设定满分值,并根据评分细则给出具体得分情况,在考核打分中体现差距。四是单独考核具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将有无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的满分值分别设定,在不同分界值内考核,避免之前有无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混合考核,而无利用处置设施的产废单位无故得分的情况。
此外,在“十三五”期间,明确对于非工业源产废单位(医疗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等单位)的考核,参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执行。
问:《“十三五”方案》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主要为解决哪些突出问题?
答:《“十三五”方案》制定的总体考虑是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成效,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
《“十三五”方案》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对危险废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处置能力存在结构性供需矛盾、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基础和能力薄弱等问题。我们重点从完善管理体系、加大管理力度、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问:较《“十二五”方案》来说,新的考核方案有哪些新增内容?最明显的变化是什么?
答:与《“十二五”方案》相比,《“十三五”方案》新增内容,一是强调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从而进一步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二是提出“鼓励结合双随机抽查制度,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鼓励结合双随机抽查制度,由环境监察部门牵头考核,进一步强化考核力度。三是制定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对环保部门工作进行考核,并要求综合运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四是增加了《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要求环保部门在检查企业时,突出问题记录。五是明确了重点产废单位,对产废量大、投诉举报多、规范化考核达标率低、环境风险高的重点企业和行业进行重点考核,控制环境风险。
最明显的变化有3点:一是对于企业的考核,请有条件的地方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希望借此对涉危险废物违法企业开展联合惩戒。二是以省(区、市)为主组织考核,鼓励结合双随机抽查制度,由环境监察部门牵头考核,强化考核力度。三是增加了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考核评级,从而强化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
问:在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上,《“十三五”方案》提出哪些创新制度?
答: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主要体现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中。将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考核机制建立、工作组织实施、监管能力建设、处置能力建设、工作总结报送、违法企业惩罚等方面的推动与落实情况,均计入对该省(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的考核评比中。尤其在处置能力保障方面,提出要合理评估省(区、市)内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制定危险废物处置计划,按照规划要求及进度安排推进落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淘汰老旧设备设施,促进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此外,鼓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实行创新性探索。对于考评内容确有亮点的,可报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备案后,给予该省(市、区)适当加分。
问:在考核安排上,需注意哪几个时间点,抓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答: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自评打分表、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总结、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计划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和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年3月31日前在其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自评打分表时,要严格按照评分细则,认真严谨给出各项分值。报送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总结需满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并将本省抽查的全部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统计列入《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同时报送对上述企业的处理情况。
问:对考核不达标的,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国家抽查过程中,若发现上年度省级自评结果高于国家抽查结果20%、国家考核评级为C、国家考核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情况,对该省份进行全国通报批评。省自评过程中,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由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进行全省(区、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等措施,敦促地方政府与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在督查考核过程中,各级环保部门要将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