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法院污染环境犯罪审判白皮书》,通报本市污染环境犯罪的形势、特点,并从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方面介绍了本市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
《白皮书》显示,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犯污染环境罪案件137件,处理单位10个,自然人251人。在生效的判决中,被判处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最低刑为拘役两个月;判处罚金最高100万元,最低1000元,总额约780万元。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一审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中,犯罪主体多为个体经营者、小作坊,其中从事电镀、酸洗、油类清洗业务的小作坊占80%以上;污染物多为液体形式的废水、废酸、废油,污染对象以水体和土壤为主;犯罪手段集中表现为非法倾倒、就地排放。
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勇介绍,本市所处的京津冀地区,化工、冶金等易产生污染的行业发展迅速,生态环境面临极大压力。在环境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创设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超标排污的处罚数额提高十倍,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今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授权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执法方面,随着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进行排名,也即将对水质量进行排名,环境执法的力度会越来越大。
典型案例
一、本市首例污染大气案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位于本市北辰区205国道与津围公路交口附近的厂房进行生产经营,张某雇用多名工人,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进行拆解,加工成铅锭出售,生产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下水道,最终排至205国道北侧边沟里,熔铅炉无废气治理设施,铅及其他化合物直接排放至大气,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同年8月3日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处厂房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加工后的废铅蓄电池铅板13.38吨、成品铅锭53.24吨。经鉴定,该炼铅点外排水口总铅浓度为6.6毫克/升,超过国家标准5.6倍;下风向3#点铅及其他化合物浓度为1.37×10-2毫克/立方米,超过国家标准1.28倍。当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北辰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二、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被告人何某经被告人郭某、赵某介绍为被告人马某非法处理废酸。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何某雇用并指使他人分别驾驶其所有的改装大货车,多次将马某非法回收的3000余吨废酸拉走,非法倾倒于高速公路路边水渠内及何柏轩废酸厂中没有防渗措施的水池内。经检测,上述倾倒点水样PH值均小于1,属于危险废物;大货车罐内液体中镍、总铬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4.1至19.6倍,且PH值小于0,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何某、马某被抓获归案;赵某、郭某投案自首。
武清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何某、马某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