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二、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应凭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及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他凭证不得作为消费税扣除凭证。
外购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应凭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所载明的石脑油、燃料油的数量,按规定计算退还消费税,其他发票或凭证不得作为计算退还消费税的凭证。
三、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见附件)。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申报比对相符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进行解锁;比对不相符的,待解除异常后,方可解锁。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8年3月10日前(包括3月10日),将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成品油库存情况(不包括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成品油库存)录入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五、外购用于连续生产的成品油,取得2018年2月28日前(包括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扣除规定的,纳税人应于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前申报,计入《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中,连续生产耗用后,按规定计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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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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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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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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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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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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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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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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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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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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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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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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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煤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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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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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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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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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期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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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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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期初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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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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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期应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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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期初未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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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期实际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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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期末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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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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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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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期预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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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期应补(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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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期末未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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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公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消费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五、本表“适用税率”栏填写税法规定的应税消费税品税率。
六、本表“本期销售数量”栏,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当申报缴纳成品油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含外购、进口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不含出口免税、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填写;以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按扣除耗用的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后的数量填写。
七、本表“本期应纳税额”栏,填写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的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售数量×适用税率,“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栏等于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本期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八、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免的消费税应纳税额,不包括暂缓征收的成品油。本期减免消费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予以反映。本栏数值应等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应税成品油的“减(免)税额”合计。
九、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栏按上期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栏数值填写。
十、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按税法规定,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准予扣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已纳税款,应等于本表附1《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合计值。
十一、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十二、本表“期初未缴税额”栏,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申报表“期末未缴税额”栏数值。
十三、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当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时,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十四、本表“期末留抵税额”栏,计算公式: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当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
十五、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应缴未缴消费税额。
十六、本表“本期预缴税额”栏,填纳税申报前纳税人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七、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八、本表“期末未缴税额”栏,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九、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吨;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扣除税额及库存计算
扣除油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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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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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外购入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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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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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准予扣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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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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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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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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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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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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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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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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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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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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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领用存
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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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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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入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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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生产领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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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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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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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燃料乙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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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填报纳税人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进行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等相关信息。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变性燃料乙醇的计量单位为“吨”,其余计量单位全部为“升”。
四、本表第一部分“上期库存数量”栏,按上期《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一部分“期末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五、本表“本期外购入库数量”栏填写纳税人本期外购、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数量。不含依据定点直供计划采购的石脑油、燃料油;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纯生物柴油、溶剂油、航空煤油;以及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油品数量。
六、本表“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填写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各种应税油品数量,应与《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中第二部分第2项中“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栏对应一致。
七、本表“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栏,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数量。本栏次对应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数量应分别小于等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汽油、柴油、润滑油“本期销售数量”数量。
八、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法规定在本期申报扣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准予扣除数量×适用税率
九、本表“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栏,填写纳税人由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油品,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而不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
十、本表第一部分“期末库存数量”栏,填写期末留存的应税油品库存数量,计算公式:期末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
十一、本表“合计”栏,应填写“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外购入库数量”、“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本期准予扣除数量”、“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领用未用于连续生产不准予扣除数量”、“期末库存数量”合计数。
十二、本表“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行,填写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领用存情况,“本期入库数量”包括外购和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自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应与《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润滑油基础油的“减(免)数量”一致。用于连续生产润滑油的其他润滑油基础油数量不填入本行。
十三、本表第二部分“上期库存数量栏”栏,分别按上期《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第二部分的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期末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十四、本表第二部分“期末库存数量”栏填写期末库存润滑油基础油(废矿物油)和变性燃料乙醇的数量,计算公式:期末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入库数量-本期生产领用数量
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代收代缴税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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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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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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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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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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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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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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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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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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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加工收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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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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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扣缴义务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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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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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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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开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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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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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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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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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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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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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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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领用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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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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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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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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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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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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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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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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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结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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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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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第一部分填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并代收代缴税款的情况;第二部分填报委托加工收回的相关情况。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填写同主表。
三、本表第一部分中“委托方纳税人名称”“委托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受托加工业务发生时的委托方纳税人信息。
四、本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栏,按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中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填写。
五、本表第一部分中“本期代收代缴税款”栏,填写本期实际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六、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受托方扣缴义务人名称”“受托方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栏,填写受托加工方的信息。
七、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号码”“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开具日期”栏,填写受托加工方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上注明的信息。
八、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填写委托加工收回并取得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的各应税油品的数量。
九、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代收代缴的税款”栏填写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代收代缴的税款=委托加工收回数量×适用税率
十、本表第二部分第2项中“上期库存数量”栏按上期《本期委托加工情况报告表》第二部分第2项“本期结存数量”栏数值填写。
十一、本表第二部分第2项中“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等于本表第二部分第1项中“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数值。
十二、本表第二部分第2项中“本期结存数量”栏,填写期末留存的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库存数量,计算公式:本期结存数量=上期库存数量+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直接销售数量-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数量”栏数据,应与《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栏数据对应一致。
十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