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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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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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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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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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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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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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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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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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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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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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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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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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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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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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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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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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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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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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 |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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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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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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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保部公告 2009年 第65号;需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技术审查的,省厅委托固管中心进行(删);处置场所周围环境敏感、处置设施、工艺复杂的,污防处进行现场核查(必须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可邀请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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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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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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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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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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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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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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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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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责任:制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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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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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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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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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危废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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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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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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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71-66309096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630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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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中段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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