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
|
违反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调查
|
1.调查责任:对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领导批转、上级转办和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执法机构
|
不收费
|
||
立案
|
2.立案责任:对调查取证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政策法规处
|
7日
|
|||||
审议
|
3.审议责任:召开厅长专题会,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告知意见。
|
政策法规处
|
||||||
告知
|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政策法规处
|
||||||
决定
|
5.决定责任:召开厅长专题会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政策法规处
|
||||||
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个工作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政策法规处
|
7日
|
7日
|
||||
后督查
|
7.督查责任:对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后督察,并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
|
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执法机构
|
60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政策法规处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
||||||||
受理地点:省环保厅服务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