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环境保护禁止令

   2016-03-26
据了解,万州区保杰废油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万州区天城镇工农村3组的一处隐蔽的山坳中。今年5月,该公司占地1200平米、有13套设备的废油回收厂开始经营生产工作,虽公司有营业执照,但却没有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尚不能从事废油生产。

2014年6月19日,万州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保杰废油回收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危险经营许可证即从事机油收购、加工等危害环境的生产经营行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57条、77条之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但该公司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为及时制止其违法行为,防治污染扩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申请法院对其发出环境保护禁止令,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

12月3日,万州区人民法院认定保杰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对周边环境和人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为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制止污染行为、排除安全隐患,特对该公司发出了禁止从事危险废物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禁止令。

在保杰废油回收公司的厂房内,万州区环境保护庭的法官和法警们会同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废油回收厂的近况,该厂另一负责人桑其(化名)说他正在努力整改搬迁,不过在他的厂房中,各种大型的油罐、机器设备都尚完整。一名法警爬上油罐,发现里面还有半桶存油。“禁止令明确要求你停止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法官对桑其说道。

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求行政相对人(污染方)立即停止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的申请,针对正在发生的、不立即制止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种司法措施。

立案时间

坚持“立即立案、立即移送”原则。

如何执行

相对人(污染方)在裁定书送达后自觉履行的,暂缓采取强制措施;相对人(污染方)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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