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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2016-07-18
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经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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