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加强废矿物油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15-08-12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大丰)市通过多次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工作,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已进一步提高,但废矿物油非法转移、违规处置等问题屡禁不止,给环境带来安全隐患。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主要源于车辆修理、汽车4S店、机械加工、码头的船用废矿物油等行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有效的控制和减少废矿物油的污染,消除非法转移、处置废矿物油带来的安全隐患,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凡产生废矿物油的单位(包括汽车维修站点、汽车4S店等,下同),均要建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细化员工培训、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内容,并及时报环保局固废管理中心备案。

二、纳入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产生废矿物油的单位,须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废矿物油管理台账,并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包括废矿物油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等信息)。

三、规范建立危废贮存场所。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要求,各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危废贮存场所,建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做好“三防”措施,且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收集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完好无损,且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为。各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利用,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跨省转移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审批手续。严禁将废矿物油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加工、处置、利用。

五、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根据《环保法》的最新要求,请“环境监察局、三区分局”加强辖区范围内的危险废物监管工作,对发现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如非法收集、处置废矿物油),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改正;对发现的违规委托处置危废的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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