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手续出售柴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6-08-09 河南日报
以案说法

□正阳县检察院李付句程晨

【基本案情】

油价时升时跌,发财心切的李某认定这一“商机”,在未办理专营、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起了“地下加油站”。李某家住正阳县某乡,见家门口过往的货车比较多,便产生了贩卖柴油的想法。打定主意后,李某于2013年7月起从他处购买成品柴油并储存在其家门口私自建造的两个油罐中。经举报,李某非法贩卖柴油的行为被查获,至被查获时止出售柴油牟利188014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油、柴油零售,情节严重,属于刑法第225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并无柴油,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成品油是专项控制的物资,使用不当容易燃烧、爆炸,对社会造成危害,它也是一种危险品。必须同时取得两证才能从事销售行为。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由经贸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商务部制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主要是根据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该决定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留和设定了500项行政许可,其中第183项即是“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该条款明确了国家对成品油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该办法对成品油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同时,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

按照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的规定,除从事食盐、烟草、保险业务、电信、出版及发行非法出版物、外汇等七项非法经营之外的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犯罪嫌疑人李某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为牟取私利,擅自倒卖柴油,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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