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三)所提起的诉讼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四)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